□舒銳
  日前,國家衛計委提出“對主動戒煙併成功戒煙一年的職工給予獎勵”,引發輿論關註。針對網民普遍關註的“如何實施獎勵、錢從哪來、是不是變相發福利”等疑問,國家衛計委工作人員表示,規定中所指獎勵為“口頭表揚”,規定的落實主要依靠內部監督及職工的自願、自主、自律(2月9日《北京青年報》)。
  公共場所吸煙,嚴重危害公共環境和公眾健康。因此,2011年衛生部制定的《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》規定,“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。”自此,室內公共場所不能吸煙從道德要求變成了法定義務。一些部門和地方也陸續制定了相關規章規定和地方性法規,對公共場所如何禁煙進行制度構建。去年年底,中央印發《關於領導幹部帶頭在公共場所禁煙有關事項的通知》,重申禁煙的同時,還明確提出“鼓勵吸煙職工戒煙”。
  事實上,原衛生部為禁煙法律的制定者,國家衛計委由原衛生部、人口計生委合併而成,同時也是全國公共場所禁煙的執法組織者、監督者。正人先正己,衛計委理應起到率先垂範的作用。近日,衛計委印發《無煙國家衛生計生委機關管理規定》,不僅依法要求本單位機關辦公大樓內所有室內場所全面禁煙,更提出了一系列具體的操作程序和獎懲措施,值得稱道。然而,規定還提出“對主動戒煙併成功戒煙一年的職工給予獎勵”,則有畫蛇添足之嫌。
  這首先引來網民質疑是否將用公款獎勵戒煙者。雖然工作人員稱獎勵為“口頭表揚”,但規定只要制定出來,解釋權就不能隨意行使、隨便濫用,而須按照原文普遍、一貫含義進行詮釋。
  根據公務員法,對工作表現突出,有顯著成績和貢獻,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公務員,給予獎勵。獎勵分為:嘉獎、記三等功、記二等功、記一等功、授予榮譽稱號。對受獎勵的公務員予以表彰,並給予一次性獎金或者其他待遇。可見,按照法律,對公務員獎勵是可以給予獎金的。
  雖然努力戒煙勉強可以算上“遵守紀律,模範作用突出”的可供獎勵事由。但是每個單位的獎勵名額是有嚴格限制的,僅因戒煙占用獎勵名額,對其他同志並不公平。如果為此增添名額,勢必增加額外支出。可見,網友擔憂並不是空穴來風,這確實可能成為濫用公款、增加財政負擔的制度漏洞。
  同時,如果僅是“口頭表揚”,這也難以起到激勵作用,不要也罷。更重要的是,如此規定不具備操作性。如何界定“成功戒煙一年”?如何防止職工騙取獎勵?如果職工戒煙後再吸,怎麼處理?如果再吸後,又戒煙了,還要再獎勵嗎?
  可見,獎勵戒煙者本難以具備可行性。規定只須作出“鼓勵和幫助吸煙職工戒煙”的倡導性要求即可,無須對此作出獎懲措施。因為戒煙並不是如公共場所禁煙那樣的法定義務,只要不在公共場所吸煙,是否戒煙本是職工權利,單位倡導即可,並不應該強行介入過多。
  (原標題:員工戒煙不宜介入過多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exicwwoaxyq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